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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管理制度模板(大连市城市公厕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08:07:24    

大连市城市公厕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实现建设和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城市形象,更好地服务市民,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公厕建设和作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城市公厕是指在城市公共场所建设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厕所、旅游厕所和共享厕所。

城市公共厕所是指环卫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

旅游厕所是指在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等场所为旅游者服务的城市公厕。

共享厕所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内设卫生间对外免费开放的城市公厕。

第三条 城市公共场所是指城区内公共活动区、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合我市城市公厕设置与建设和作业管理。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公共厕所

第一节 建设标准及分类

第五条 公共厕所(简称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我市目前公厕主要分为固定式、可移动式(即钢结构式公厕)和车载移动式三大类。

固定式公厕、可移动式公厕按功能、类别分为:星级公厕、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车载式移动公厕分为:大型拖挂式可移动公厕、小型拖挂式可移动公厕、大巴式可移动公厕。

第七条 我市目前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等级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评定。

第八条 我市公厕设置密度及间距要求,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有关公共厕所的要求。

第九条 公厕设置类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业区、重要公共区域、城市主干路、景区周边、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厕,条件允许可以设置超越一类公厕的星级公厕。

二、对三类公厕逐步改造换型,提升品质至二类公厕标准;有条件的对二类公厕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功能品质;对现有旱厕进行拆除或重建,逐步消灭旱厕。

三、可移动式公厕中新型生态环保型公厕适宜在无法接入污水管网区域设置,但城市公厕不能设置无水打包、泡沫封堵等免冲型公厕。

第十条 公厕的选址应选取市民使用方便地段,并充分考虑地勘的重要性,规避水、电、燃气、军用、通讯等地下设施。

第十一条 公厕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井、河道或水沟内。

第二节 公厕设计

第十二条 公厕设计要符合卫生、文明、方便、节能、节水、防臭,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厕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绿化、种植绿植,美化环境。

第十四条 公厕样式应符合城市主色调,并融入现代或文化元素,使公厕外观更富有文化、艺术等气息和色彩,具有观赏性,逐步改变传统观念看公厕。

第十五条 公厕设计建设均应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标准。

一、公厕面积宜30㎡以上水电配套齐全,应增设冬天取暖设施,必须配备管理间、工具间、拖布池、无障碍间、无障碍通道,有条件可视情况设置第三卫生间,亦可与残障间合建。

二、公厕应保持通风顺畅;公厕照明应大于50Lx。

三、无障碍间、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标准:

1.公厕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2.厕门应方便开启,宜向外开启,无门槛或以斜面过渡。

3.无障碍出入口地面平整、防滑、无反光,轮椅坡道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5.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其他要求。

四、公厕标识标牌、导向牌均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标准,全市统一样式和规格。

第十六条 公厕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要求。

第十七条 公厕化粪池、贮粪池、粪水排放等内容,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要求。

一、公厕粪水排放优先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

二、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由吸污车抽吸的排放方式。

三、通风孔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铁箅防鼠。

四、化粪池和贮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五、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吸污车抽吸。

六、池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七、 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

八、检查井、吸粪口不应设在低洼处。

第十八条 固定式公厕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厕厕位面积应不低于5㎡,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5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

二、公厕男女蹲(座)位比宜按照1:2-2:3比例设计。

三、公厕男女厕位各应至少设1个无障碍(老年人)厕位。

四、公厕宜视条件设置儿童小便斗和洗手台,女厕内宜设置婴儿台。

五、厕内蹲(坐)位隔断板高度不低于1.8m,厕位内应安装挂衣钩,视条件可安装置物板。

六、小便斗宜采用半挂式,站位间距应为0.7m-0.8m。

七、公厕通风应进行强制通风,做好防臭措施,减少异味扩散,公厕内应设置取暖设备。

第十九条 可移动式公厕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厕男女通用厕位,室内净高度应不低于2.2m,每个厕位面积应不低于3㎡,应设置洗手盆、挂衣钩,小便斗可放于厕内,也可单独设置小便间。

二、公厕男女分开厕位,室内净高度应不低于3m,每个厕位面积应不低于4㎡,男女蹲(座)位比宜按照1:2-2:3比例设计,蹲位及小便斗等设置应达到固定公厕设计标准。

三、公厕通风应进行强制通风。

四、 做好防臭措施,减少异味扩散。

五、公厕内应设置取暖设备。

第三节 公厕定级

第二十条 根据我市公厕现状,暂设星级、一类、二类、三类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星级公厕标准:面积至少60 ㎡以上(不含附属设施);外形美观,能融入城市整体风貌,有独特的造型和人文观感;周边有绿植或造型;男女厕间应分区设置,可共用洗手设施,有面镜、有烘手设施;厕位面积5 ㎡以上;有至少6 ㎡管理间;有工具间至少2 ㎡;有不暴露清洁池;有取暖设施,冬季正常开放;有空调;有无障碍间、无障碍坐便和小便器、无障碍呼叫器、扶手等,有无障碍通道,宜设母婴设施;男女厕内应至少各设一个老年人厕位;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材质高档;蹲坐便器材质高档;有坐蹲位扶手;有厕位挂钩、置物台;有标准纸篓,纸篓无破损,套放标准垃圾袋;冲便设备宜采用自动感应;有儿童小便器和儿童洗手台;有除臭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一类公厕标准:面积至少50 ㎡以上(不含附属设施);外形美观、融入城市整体风貌;男女厕间应分区设置,可共用洗手设施,有面镜、有烘手设施;有至少5 ㎡管理间;有无障碍间、无障碍坐便、小便器、无障碍呼叫器、扶手等,有无障碍通道;有工具间1-2 ㎡;厕位面积3-5 ㎡;有不暴露清洁池;有取暖设施,冬季正常开放;有空调或冷气设施;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材质高档;蹲坐便器材质高档;有坐蹲位扶手;有厕位挂钩、置物台;有标准纸篓,纸篓无破损,套放标准垃圾袋;冲便设备宜采用自动感应或手动装置;有儿童小便器和儿童洗手台;宜设母婴设施;有除臭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二类公厕标准:面积30-50 ㎡;外形美观、有特色;男女厕间应分区或共用,可共用洗手设施,有面镜、有烘手设施;有至少4 ㎡管理间;有无障碍间、无障碍坐便、小便器、无障碍呼叫器、扶手等,有无障碍通道;有工具间至少1 ㎡;厕位面积2-4 ㎡;有清洁池;有取暖设施,冬季正常开放;有空调或冷气设施;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材质中、高档;蹲坐便器材质中、高档;有坐蹲位扶手;有厕位挂钩;有标准纸篓,纸篓无破损,套放标准垃圾袋;冲便设备宜采用自动感应或手动装置;有除臭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三类公厕标准:面积30 ㎡以下;外形美观;男女厕间分区或共用,有洗手设施;有管理间;有无障碍间、无障碍坐便、小便器、无障碍呼叫器、扶手等,有无障碍通道;有清洁池;有取暖设施,冬季正常开放;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材质普通、中档;蹲坐便器材质普通、中档;有坐蹲位扶手;有厕位挂钩;有标准纸篓,纸篓无破损,套放标准垃圾袋;冲便设备宜采用自动感应或手动装置;有除臭措施等。

第三章 旅游厕所

第一节  旅游厕所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旅游厕所除应符合本制度要求,还应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要求。

第二十六条 旅游厕所建设应符合公共厕所的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应注意对文物古迹、自然环境和景观景点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旅游厕所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及《大连市城市公厕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我市旅游景区厕所应根据规模、占地大小、人流量等,原则上旅游景区每600m-800m服务半径应设1座,最低应设置5-7座/平方公里。

第二十九条 我市旅游景区周边厕所设置应不低于《大连市城市公厕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中一类标准和星级标准公厕;景区内厕所设置应不低于旅游厕所质量等级A级标准。

第三十条 在旅游区出入口、停车场等人流聚集的地方,建筑面积、厕位数量及布局应考虑瞬时人流量承受负荷,厕所出入口宜设多个;旅游高峰季节时间较短的地区可采用临时活动厕所补充厕位数量。相邻的厕所服务区域可重叠 ,应没有明显的服务盲区。以老人、孩子为服务对象的旅游目的地,厕所服务区域最大距离宜不超过 500m,从厕所服务区域最不利点沿路线到达该区域厕所的时间宜不超过 5min。

第三十一条 旅游厕所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井、河道或水沟内。

第二节 旅游厕所设计

第三十二条 旅游厕所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观赏性。符合卫生、文明、方便、节能、节水、防臭,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厕所应配备管理间、工具间、清洁池、无障碍间、无障碍通道,视情况设置第三卫生间,亦可与残障间合建。

第三十四条 旅游厕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男女分区厕位面积应不低于4㎡,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5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

二、厕内蹲(坐)位隔断板高度不低于1.8m,厕位内应安装挂衣钩,视条件可安装置物板。

三、厕所男女厕位各应至少设1个无障碍(老年人)厕位。

四、厕所应设置儿童小便斗和儿童洗手台。

五、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母婴室或在无障碍间合并设置,无此条件的应在厕内设置婴儿台。

第三十五条 旅游厕所无障碍间、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标准:

一、公厕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二、无障碍出入口地面平整、防滑、无反光,轮椅坡道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三、应设置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带安全抓杆的小便位和坐便位。

四、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旅游厕所应考虑旅游高峰期瞬时人流量承受负荷,设置男女通用厕间,功能配置应符合城市公厕标准,还应符合:

一、男女通用厕间数量应根据厕所大小进行合理设计,瞬时人流量较大区域,应适当增加厕间数量,通用厕间蹲位数与男女分区厕所蹲位总数比例宜为1:2-1:1。

二、男女通用厕间,室内净高度应不低于2.2m,每个厕位面积应不低于3㎡,应设置洗手盆、挂衣钩等。

三、男女通用厕间里应设一个大便器,为保持大便器的卫生,宜同时设一个小便器,也可单独设置小便间。

四、男女通用厕间应注意隐私保护,厕间隔断板(墙)不互通。

五、男女通用厕间大小便位中至少设一个儿童便位;在以儿童旅游为主的场所应按照儿童数量比例增设儿童便位的数量。

六、厕位(间)的门锁应牢固,应可内外开启,厕位宜设有无人功能提示装置。

第三十七条 旅游厕所设施设备应齐全:

一、有洗手设施、有面镜、有烘手器。

二、有至少4㎡管理间,工具间至少1㎡,有清洁池。

三、有无障碍间,无障碍坐便、小便器,无障碍呼叫器,安全扶手等,有无障碍通道;有空调或冷气设施。

四、有坐蹲位扶手,有厕位挂钩;冲便设备宜采用自动感应或手动装置,有除臭措施。

五、有标准纸篓,纸篓无破损,套放标准垃圾袋。

第三十八条 厕所应进行强制通风,做好防臭措施,减少异味扩散。

第三十九条 我市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定标准应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的要求。

第四章 共享厕所

第四十条 为更大程度解决市民如厕方便问题,有计划地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医疗机构、公共写字楼、沿街经营性商业门店(包括酒店、商超、宾馆、餐饮店、网吧、咖啡馆、棋牌室等)内设卫生间对社会免费开放,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卫生间不对外开放。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共享厕所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共享厕所的作业管理。提供共享厕所的单位是责任单位,负责共享厕所的按时开放、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维护及安全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各辖区共享厕所的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应签订共享厕所对外开放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共享厕所除在工作或营业时间内正常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实行24小时开放,免费向市民开放使用时不得采取限制措施、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十四条 共享厕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式标识《共享公厕》和《内厕免费开放》,标明开放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共享厕所内应悬挂责任人信息及安全提示信息,备有安全警示用具。

第五章 公厕作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公共厕所和共享厕所建设和管理的行业指导部门。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金普新区、长兴岛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以及本辖区的市政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和作业管理工作以及共享厕所的作业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达到“六净”、“四无”。“六净”:地面净,墙面净,门窗净,周围环境净,蹲位便器净,洗手设施净;“四无”:无损坏,无蝇蛆,无乱贴、乱画、乱堆放,无异味。

第四十八条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高新区公厕以及甘井子区一级公厕每年3月至11月已投入使用公厕要24小时开放,12月至次年的2月开放时间为早05:30至22:00。开放时间内要加强保洁作业,确保公厕干净整洁。其它县市区、管委会辖区内公厕开放时间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厕应设置规范、醒目、统一的公厕指示标志;在公厕醒目位置设置标准图形标志和中英文符号标志,公布监督电话、开放时间等。标志应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第五十条 公厕内不得设置不文明、不合法的广告。

第五十一条 公厕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可采用巡回方式。要及时维修,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紧迫性维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乱涂乱画、破损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

第五十二条 管理间内物品应摆放有序,不得对外提供与公厕不相关商品。

第五十三条 公厕使用期间,要关注并及时更换小便器反水弯管,保洁员要不定时对小便器进行冲水,防止产生异味。

第五十四条 公厕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深度保洁,针对平时不常清理的隐蔽部位、长期污浊的地面、不净的隔断扶手、洗手台下、公厕外墙面等位置进行集中清理。

第五十五条 公厕通风设施要完好,经常开门、窗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常新。

第五十六条 公厕的便器、冲水、洗手、照明、通风、排污、烘手器等设施设备应完好无损;水电、取暖设备能正常使用,无人为造成的过小水流。

第五十七条 保洁作业以跟踪为主,做到见脏就扫、见脏就拖、见脏就擦,做到“四勤”:勤冲、勤刷、勤擦、勤换;特别是人流高峰使用时段结束后,应及时进行保洁清理,应做到人走蹲、座、站位即清(包括挡板、地面、蹲便器、小便斗、洗手台等),达到地面无污渍、蹲便无残留、便斗无尿迹、洗手台无积水、洗手盆无积垢、镜面无水渍等。

第五十八条 使用标准纸篓,纸篓无破损,套放标准垃圾袋,及时清除纸篓内废弃物,无满溢。

第五十九条 公厕文明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责任人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公厕管理职责明确到人,并上墙公示。

二、公厕保洁服务人员应着装规范,佩戴保洁人员信息牌(应统一制式),做到文明作业,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三、不得在厕内聚会、饮酒、打牌、睡觉、看电子产品、带小孩、寄养宠物等与保洁作业无关的事项。

四、保洁服务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公厕卫生质量标准、作业程序管好公厕内外的环境卫生。

五、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所在企业汇报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室内外保洁工具摆放整齐、规矩,不在明面晾晒衣物。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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